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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完善各项补贴政策,不断提高保障对象生活水平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奎屯市财政局 时间:2010-05-31
一、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
按照伊州政阅[2007]29号文件,奎屯市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
1、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0元。
二、离休人员护理费
按照伊州党组字[2009]24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2、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3、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照伊州党组字[2008]14号文件,自2008年1月起执行:护理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四、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五、遗属、遗孀困难生活补助标准
1、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伊州人发[2009]87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1)非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230元;建国后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由原来的140元提高到210元。(2)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或对敌斗争中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由原来的210元提高到28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由原来的180元提高到250元。(3)遗属是孤身一人的,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40元。
2、遗孀困难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新党办发[2009]17号文件,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800元。
六、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1、丧葬费,按照新人劳[2004]39号文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丧葬费标准: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费不作调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57*2=4114;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146*2=4292;
2、抚恤金,按照伊州民字[2006]238号文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1)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2)标准: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3)应发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定地区系数、浮动、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七、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按照新党办发[2008]11号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1、对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2、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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