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8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二、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四、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改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8项)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8项) |
序号 |
本级对应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层级 |
是否已取消 (具体文号) |
备注 |
1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无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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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无 |
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关 |
是 国发〔2017〕7号 |
|
3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无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是 国发〔2017〕7号 |
|
4 |
公章刻制审批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无 |
县级公安机关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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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业经营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
无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是 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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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
伊犁州住建局 |
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
是 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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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无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是 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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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无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是 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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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兵团第七师办公室,天北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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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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