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1年至2016年继续有效、
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至2016年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奎屯市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奎政发〔2003〕2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奎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奎政办发〔2001〕11号)等122件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和形势已有新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22件)
2.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8件)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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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兵团第七师办公室,天北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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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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