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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 时间:2015-05-14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奎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发〔2011〕56号),设立奎屯市环境保护局,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本市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市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写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电磁波以及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机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林、牧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监察工作。
(四)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本市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核)本辖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辖区环保产品、绿色食品和天然有机食品市场。
(八)管理环境监测、监察、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各项制度;组织指导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承办辖区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不设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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