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金桥里小区平房区域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金桥里小区平房区域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金桥里小区内平房区域(乌苏街以东、地王广场以西)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奎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复核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办公地址:奎屯市建设大厦房屋征收办(喀什西路3号建设大厦二楼);联系电话:3242837。
七、被征收人对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金桥里小区平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奎屯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金桥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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