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督察工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机构 奎屯市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 应急指挥部职责 2. 成员单位职责 3. 办公室职责 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造成的危害评估,写出分析报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将各自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信息监测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林水牧局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部门间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事故预警 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工商、质监、农林水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危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 严格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众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部门之间通报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 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3)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 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 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 应急准备和防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三)事故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 .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众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 (5)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6)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 报告时限要求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l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6. 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7. 阶段报告 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8. 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的总结、其原因和影响因素的分析,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 Ⅰ级、Ⅱ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处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 (三)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类媒体需发布新闻,应经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在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实施。 (四)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和跟踪,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市各新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奎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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