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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奎屯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时间:2007-11-12

奎屯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二○○七年一月七日)


    为加快我市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我市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粮食应急状态及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我市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进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合作、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粮食工作市长责任制。
    三、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奎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二)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伊犁州直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四)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市经贸委、发计委建立由市、乡两级组成的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随时掌握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警情及时报告。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的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报告
    市经贸委、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市经贸委、发计委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各类公共突发事件。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应急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伊犁州直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二)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确定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建议市人民政府报请伊犁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
    3.动用地方储备粮及抛售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以及粮食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其它数额较大的费用。
    4.做好应急粮食的相关保障工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等具体措施。
    5.其他配套措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变化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州直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相关新闻,平息谣传,正确引导供求和消费,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粮食应急办公室与各应急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做好应急中的各项具体协调工作,提出采取应对措施的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发计委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按照粮食不同品种、价格及地域范围,研究制订并实施销售最高限价。
    实行居民口粮临时配额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临时配额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紧急征用社会上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征购粮食,用于应急需要,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应急终止
    在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奎屯市属于粮食销区城市,按照自给有余的原则,根据需要,建立16000吨—20000吨的市级粮食储备,委托市中心粮油仓库储存。具体由市发计委、经贸委负责管理,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粮食应急网络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需要,兼顾正常供求情况组建,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选定2个信誉好、经营情况好、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骨干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加工任务。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驻市军队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按照及时、方便、可靠并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应急供应网点。选择八个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动准备。承担国家、自治区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是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的组成单位。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粮食应急运输。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需要。
    粮食应急加工网点和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根据奎屯市粮食加工和供应经营企业的经营、信誉等情况每年由市经贸委统一指定。市经贸委与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市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州粮食局备案。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粮食应急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设施,必要时可少量新建。由市发计委会同经贸委、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含手机)等,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定期进行演练,检验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工作,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评估、总结应急工作及处理效果,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费用开支和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及时进行审核清算。农业发展银行奎屯市支行对应急动用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
    (三)应急能力恢复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我市的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与惩罚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评估、总结应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惩。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通信、加班费等补助。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州直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措施的;
    2.销售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的粮油及其制品,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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