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冰(奎屯隆泰来砂石料厂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8NCY7G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东郊
负责人身份证号:320305199009201313
我局经过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7日奎屯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奎屯隆泰来砂石料厂现场检查,该砂石料厂经营者杨斌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将砂石料厂转让给你经营,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0月在砂石料厂内新建储存容量为3000吨的沥青储备池1个,2017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总投资1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奎屯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奎屯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奎环罚告[2018]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责令沥青储备池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2、处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北京路支行
户名:奎屯市财政局
账号:2011080200001028(不能网银转账,行政大厅二楼环保窗口缴纳,电话:3901050)
2、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奎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奎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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