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污水处理厂(中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129824446
地址:奎屯市喀什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波
我局经过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7年10月14日、2018年1月18日奎屯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厂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奎环监(应)字2017-QS-055)结果显示总氮为32.1mg/L、总磷为3.86mg/L;《监测报告》(奎环监(控)字2018-GS-001)结果显示悬浮物为31mg/L、总磷为2.32mg/L、总氮为34.5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 2002)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奎屯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奎环监(应)字2017-QS-055、奎环监(控)字2018-GS-001)、《奎屯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奎屯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奎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奎环责改字)〔2018〕3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奎环罚告[2018]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进行设备、技术升级改造,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计划;
2、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北京路支行
户名:奎屯市财政局
账号:2011080200001028(不能网银转账,行政大厅二楼环保窗口缴纳,电话:3901050)
2、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奎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奎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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